江蘇省石化裝備行業協會章程
2018年10月26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
2018年12月12日省民政廳審核批準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:江蘇省石化裝備行業協會。
英文名稱:Jiangsu Association of Petrochemical Equipment
縮 寫:JSAPE
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能源、石油化工裝備的科研、教育、設計、制造、檢驗檢測、安裝、維修等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,是社會團體法人。
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:加強省石化裝備行業的政策指導與管理,面向基層,為會員提供行業服務,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,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;開展業務研究和信息交流,實行資源共享,共同發展;促進全省能源、石化裝備的技術進步、管理創新和全省能源、石油與化學工業的發展。
本協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。本協會與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脫鉤后依法獨立運行。
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、業務指導。
第六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協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。
第七條 本協會住所: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7號;本協會網址:
http://www.keliang-cvj.com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開展行業調查研究,了解并掌握全省行業現狀與動態,積極向省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問題,提出發展規劃、制訂政策法規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。
(二)收集、分析與研究國內外能源、石化裝備方面的信息,組織開展信息發布、技術咨詢、技術交流、產品展示和技貿洽談等活動,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。
(三)組織推廣應用能源、石化裝備的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、新設備。
(四)開展裝備制造專業技術培訓。
(五)參與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與企業標準的制定、修訂,組織企業開展對新產品、新技術進行專利申報。
(六)規范行業行為,加強行業自律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。
(七)反映行業情況,反映會員要求,維護其合法權益。
(八)編輯出版協會會刊,發揮協會網絡平臺作用,組織開展行業咨詢、信息交流活動。
(九)接受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授權辦理的各項業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,個人會員的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 10 %。
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協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協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關聯影響力的企業、事業單位,包括設計、制造、檢驗檢測、安裝維修、科研、院所等單位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(團體單位會員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);
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經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并在協會網站公告。
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協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協會的活動:
(三)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;
(四)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(一)遵守本協會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協會的決議;
(三)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;
(四)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協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七)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[包括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
秘書長、分支機構負責人]、監事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、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。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 10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 50% 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 2/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 2/3 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、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
人當選 ,等額選舉時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1/2;差額選舉時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1/3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為會員總數的 1/3。
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遵紀守法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;
(二)熱心于本協會相關事務,致力于本協會的發展;
(三)執行本協會決議,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;
(四)按時交納會費,積極為本協會做力所能及的貢獻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,報協會秘書處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(三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四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五)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六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會長(理事長);
(七)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)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 5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 50% 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理事的 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第五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 2/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 1 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(理事長)或者 50% 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基本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區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組織協調能力;
(三)年齡不超過70歲,會長(理事長)、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條 會長(理事長)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,任期為 5 年。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(理事長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(理事長)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召開后,應及時形成會議紀要;形成決議的,應當及時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字,存檔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五節 監事會
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,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5~7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主任 1名、副主任 2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 1 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 2/3 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2/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,以及因工作需要,臨時聘用專職人員的勞務費用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 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協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產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(代表)2/3 以上表決通過,通過后 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10月26日第18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